有关物业费的问题,请律师朋友帮忙回答。
你的问题很有典型性,实际上是最近颁布的《物权法》特别针对的社会现象。你可以用《物权法》和《合同法》拒缴任何物业管理费,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,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: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。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、使用,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;也可以依法出租、出借,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;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。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。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、楼梯、过道、电梯、外墙面、水箱、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,对小区内道路...全部
你的问题很有典型性,实际上是最近颁布的《物权法》特别针对的社会现象。你可以用《物权法》和《合同法》拒缴任何物业管理费,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,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: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。
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、使用,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;也可以依法出租、出借,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;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。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。
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、楼梯、过道、电梯、外墙面、水箱、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,对小区内道路、绿地、公用设施、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;对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。
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,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、收益、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。以上物权法保证了你是这个小区的主人之一,而物业公司只是替你打工的。
就象主人请佣人的关系。一旦明白了这层法律关系,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你的权利。既然你是主人之一,你和物业公司当初订立的合同就是委托合同。实际上该合同并没有业主大会的正式授权,因而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效力待定的合同。
你可以主张合同有效,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。你一旦主张合同无效,呵呵,他们就白做了,将会陷入更麻烦的法律纠纷。退一万步,这份合同有效的话,那就是你委托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。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:"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。
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,应当赔偿损失。"这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,你可以不付出任何费用解除合同。至于以前拖欠的费用,你可以用合同法66条之规定行使你的“同时履行抗辩权”:指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,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
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在这个委托合同关系里:物业有尽到保安职责的义务,你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,一旦物业不尽到职责,你理所当然可以不缴纳物业管理费。时间就从什么时候你觉得不爽了开始。
当然从法律上来说你要提供小区失窃的报警记录,小区脏乱差的照片等等。总之,你可以理直气壮应对任何人的骚扰和恐吓。小区是你的,你付出了金钱,你的东西,就是皇帝来了小区也是你的。法律谚语说的好:我的屋子,风可进雨可进,国王不可进。
你的小区没有征得你们的授权就来了这帮不负责任的物业,和强盗来抢钱性质是一样的。你最好找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律师函,就说正式解除X年X月X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,并就小区的这些问题保留索赔的权利。
这样从此以后你可以永远不交物业费,直到物业求你去开业主大会,求你去聘用他们的那一天。那一天,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一天。。收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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